协会章程

 无锡市代理记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无锡市代理记账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支持会计服务机构依法承接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 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做好全市会计行业自律监管工作,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应职能,依法自治。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 商业联合会。行业主管单位是无锡市财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 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 8-11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会员依法承接业务,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及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受理会员的执业情况反映、举报、投诉、申诉,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 组织会计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及会员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对外业务交流,拓展业务发展方向;

(四) 对依法履行职责、承接业务、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五) 制定会计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做好行业自律监管,倡导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警示、通报;

(六)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七) 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相应管理职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协会不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持有有效代理 记账许可证的会计服务机构。协会会员为区域内县级市、区的代理记账协会或会计服务业 协会。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四)承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与自律公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制度和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架构

一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单位为持有有效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服务机构;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理事长;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三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  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四、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 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9月22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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